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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2、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医学类(分代码)分类录取。
3、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4、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5、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专业志愿数、高考模式等具体情况设定专业志愿差,专业志愿差原则上在3~10分之间,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6、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
7、对于下列有加分投档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条件,可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分数不得超过2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省级优秀学生;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或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分投档考生,降低分数不得超过20分,在分数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4)烈士子女。
9、定向招生若在北京大学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在线下20分以内投档,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调剂到其他地区招收定向生,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10、北京大学对肢体残疾但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给予正常录取。
11、北京大学招收非通用语种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依据教育部和北京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该校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点制定具体招生实施细则。
北京大学医学部录取规则
1、医学类各专业实行单独招生代码,单独设定提档分数线,单独录取的方式。
2、根据生源情况确定录取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掌握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具体提档比例由医学部决定。专科以及高职专科的录取提档比例视考生的考试成绩和志愿确定。
3、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优先调剂第一志愿报北京大学理科类专业且接近北京大学理科提档线而未能被录取的考生。为调剂生源质量,必要时由医学部拿出适当招生计划比例数接收第一志愿填报北京大学理科、第二志愿填报医学部,并服从专业安排的考生(主要在北京市)。
4、录取总的原则是:第一,分数原则;第二,志愿原则;第三,德智体综合原则;录取的依次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同一志愿者录取高分考生,同分数者录取先志愿考生。依据报考次序的不同,各专业间分数级差为3~5分。对于省市自治区高招办给予考生的各种加分,医学部在提档时予以认可,在录取时均按实际考分排队,加分可在考分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
5、学、硕、博一贯制培养模式的专业只招应届英语考生,预防医学、药学、医学英语、临床护理专科(涉外护理方向)只招英语考生,同时医学英语、临床护理专科(涉外护理方向)需加试英语口语。
6、医学部对考生视力要求:矫正视力为4.8以上,两眼矫正视力度数差小于200度,每只眼镜片度数小于600度,无色盲、色弱。
7、鉴于医学部各专业学习、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高考体检要求的前提下,必须要检验肝功能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澳抗),对肝功能异常或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建议不要填报医学类专业。在高考档案中应有肝功能及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查合格化验单。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
8、医学部所有专业的考生均按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不调整专业。 摘自《高校录取规则》——西藏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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