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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办学校许可证启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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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将于今年9月1日起启用。 教育部近日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有关问题下发通知,通知说,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县级以上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通知特别说明,办学许可证应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办学许可证为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分为正本、副本,民办学校须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 教育部要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做好同级同类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的备案工作。新的办学许可证正式启用前,原已领取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在填写新的办学许可证时,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中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由于颁发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教育部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制订并完善有关部门的管理制度,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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